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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费优惠政策详解

2003-4-8 13:21 武汉晨报·肖阳 何学文 王勇 【 】【打印】【我要纠错
  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上将享受优惠政策,执行期为今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昨日是税法宣传日,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布此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哪些人可享受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这一优惠政策适用以下人群: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他说,以下人员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年9月30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减免申请需要什么手续

  凡符合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凭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领取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减免税申请表;《再就业优惠证》(与持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相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的材料。

  哪些企业可减免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