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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可在总部汇总缴纳

2004-8-25 9:6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税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964号),就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变更名称和调整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