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如果发现中介机构为被审核企业出具的报告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该中介机构也将被处以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视其情节在以后3年内将该中介机构列入不信任的中介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这是记者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获悉的。
同时,记者了解到,根据刚刚颁布的《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只有近3年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税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才有资格从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简称审核业务工作)。
此外,具备从事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需要填写备案表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在每年11月20日--30日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格、业绩、有无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后,统一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税务局将于每年年底前向纳税人公布从事次年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名单。凡是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无论是否实际从事了审核业务工作,都必须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将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审核业务工作情况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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