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出台重大举措,省政府决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我省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近十年来,我省都是由残联系统征收保障金,存在着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面窄等问题。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委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保障金。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改由地税部门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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