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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上调意义深

2004-1-20 8:58 中国宁波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上周末广州传来消息说,广州个人所得税从今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的补贴项目免税部分由460元提高到800元,这意味着纳税人在下月申报1月份的应纳税收入时,个人工资收入中的免征额由过去的1260元上升为1600元。

  广州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中,“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的免税部分为每人每月460元———那是1995年7月制定的标准。

  广州的关于个税的新动作并非偶然,这也许就是人们期待以久的税制新政启动的标志。

  去年以来,有关税制新政的种种说法一直不绝于耳。毫无疑问,在税制改革中,最重要的当然是有关增值税转型以及统一内外企业税收标准的改革。不过,

  由于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有关个税的改革却总能引起人们更大的兴趣。

  个税制度要实行改革,最显眼的一块就是关于免征额的规定。那么,免征额到底应该放在什么位置?

  我们都熟悉那个800元的标准,这个起征点是根据全国情况规定的统一标准。然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速度不一样,国家允许各地地方税务局定一个“个税免征额”。

  据我了解,象深圳、北京、珠海、杭州、上海等东部沿海地区,都在1000元以上,早就超过了800元的免征额。

  尽管地方提高个税免征额的作法有“与法理不符”的嫌疑———根据是《税法》无此规定。然而地方政府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

  实在是因为原来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实际情况了。

  当时制定800元免征额,中国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问题还没有表现得像今天这样明显,此外,那个标准也符合当时的经济增长以及人们的收入水平。

  但就像广州一样,这些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工资、薪金以外的津贴、补贴已做过多次调整,每人每月460元的标准早已不适应新的情况。

  有人担心,提高免征额会影响财政收入。理由是,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到如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有潜力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分析显示,1980年,我国征收个税仅16万元,但到2001年已超过了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2002年个税收入已经突破千亿元,超过中央财政税收的7%———个税的调整实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然而,反过来想想,如果不进行调整,非但不能提高税收收入,反而会增加人们逃税的倾向。

  我们知道,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综合税制,最高税率在35%至40%之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最高税率分别为45%(工资、薪金所得)、40%(劳务报酬所得)、3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等所得)和20%(利息等所得)。

  税收的一大目标就是“兼顾公平”而公平却总是相对的,如果不提高免征额,那么一些人就会利用目前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按比缴纳的规定,将收入化整为零,多次缴纳多次抵扣,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提高免征额其实就是减税,减税犹如放水养鱼,税负更接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不仅不会减少实际税收,还会扩大税基,对这样的改革,何不乐见其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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