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信托产品收益应该纳税

2003-6-26 8:55 国际金融报·王雍 【 】【打印】【我要纠错
  信托税改研究报告已转到银监会

  6月25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对信托税改的研究已经形成了初步的研究报告,并已于5月份将该研究报告转到中国银监会非银司,不久两部门将就此问题进一步沟通。久悬未决的信托征税问题或许将会得到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6月2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产品投资收益也是应该纳税的。如果信托产品投资人为法人,信托收益应该计入应税所得;如果信托产品投资人是自然人,信托公司应该代扣代缴。不过,这一问题还需要和银监会谈。

  事实上,信托业整顿之后,从去年7月推出的第一份信托产品至今,几乎所有信托产品的招募说明书中,都无法将信托产品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说清楚。各信托公司几乎都表示要等待相关政策出台才能解释这一问题。

  信托界人士认为,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是一种建立在信托契约基础上,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谋求利益最大化或管理信托事务的业务,其性质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基金受益人建立的契约关系是一样的。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就颁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征收问题,但对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为了信托业的发展,是该给信托税收征管一个明确说法的时候了。

  早在去年8月,信托公司当时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就和国家税务总局就信托中的税收问题进行沟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员就曾指出,制定专门的信托业税收政策不在税务总局的议事日程上,当时已经进行的信托业务活动,适用于国家一般性的税收政策。

  上海一家信托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财产信托中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使得信托公司目前很难开展这一代客理财业务。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把房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但双方发生信托关系伴随着产权的转移,这时要交纳一定的税金。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房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还是要交纳税金。因此双重纳税会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阻碍信托业务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位人士指出,信托的税收问题散落在各个税种之中,关键是怎么协调各税种之间的关系。该人士透露,在新近的研究报告中,没有涉及到财产信托的所谓“双重征税”问题。因为国外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但国外的财产信托发展很好,因此这不应该是阻碍财产信托发展的关键问题。关键问题是信托公司没有找到开展这一业务的盈利点,银监会应该加强信托公司的业务分析,这是需要和银监会谈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