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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将从财政部门分离 最迟在明年一季度前完成

2002-12-28 10:41 经济日报·柴 今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明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也将依法理顺采购管理体制。来自有关部门的消息表明,原来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操作职能将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分离确有困难的地区,最迟也将在明年一季度前完成。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后,要划清职能。职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协议规定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主要从有关部门抽调或者向社会招聘专业人才。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别设立,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有关部门指出,县(市)一级的机构设置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总的要求是,管理职能必须有机构承担,没有机构的要安排专人负责。是否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为安排人员而设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和人员素质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