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于六类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首次上市交易不再受“小区容积率”和“单套住宅建筑面积”的影响,均可视同“普通住宅”享受税收优惠。六类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以及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
除政策保障性住房之外,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也可视同“普通住房”。
据介绍,北京市的“普通住宅”是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 倍以下,3个条件同时满足方可认定为普通住宅。根据有关规定,从6月1日起,个人购买时间超过两年、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时方可免征营业税,其他情况则按照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但此项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房改房、已购公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却难以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不符合普通住宅的标准。比如一些单位福利分房可能超过140平方米,目前城区有一些旧房子、平房小院,容积率要小于1.0.此次三部门联合下发该通知,意味着上述六类保障性住房以及平房即使不完全符合“普通住宅”关于容积率和住宅面积的硬性规定,在首次交易时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此外,对于首次上市交易的六类保障性质住房购房时间的认定,地税局表示,对于纳税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由于合理客观原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通知同时对纳税地点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应到房屋坐落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须由北京市市级房屋管理部门确权、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或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确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个人住房交易,应由纳税人(已持有确权对应房产合法销售发票的售房人除外)向东城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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