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包括广州在内的广东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对纳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如四川、云南、甘肃等省市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试点地区,如广东、北京、上海等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同时明确,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上述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今年起至2006年底 广州农信社所得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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