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外资公司将奖励旅游带入中国,这个名词便一直与奖励、荣誉联系在一起。但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以免费旅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奖励旅游首次和“避税”挂了钩。据记者了解,这项规定增加了企业和参加旅游者的个人支出,目前许多企业都在考虑是否继续推行奖励旅游。
企业:
考虑改发现金
不少企业反映,以前企业替员工支付旅游费用,并将此摊入成本核算,的确存在避税的情况。但是奖励旅游是刺激员工积极性的手段,系管理行为,而非赢利行为,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对企业管理行为征税。一些企业负责人表示,将重新考虑是否继续组织奖励旅游,“如果奖励旅游要征税,那还不如直接发奖金呢!”
旅行社:
担忧奖励旅游雪上加霜
专门从事会奖旅游的中国旅行社总社会奖部总经理蒋伟告诉记者,他已经通过媒体获知此事。但他表示,目前正是旅游淡季,所以旅行社在奖励旅游方面的业务还没有受到影响。他表示,征税受影响最大的应当是客户,旅行社的成本没有增加,但是他担心这会带来客源减少。
北京某专门承接国内企业奖励旅游的旅行社经理张辛告诉记者,旅游本来就是一个容易受到外界各种因素影响的行业,去年的非典已经使旅行社大伤元气。对奖励旅游开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后,本不兴旺的国内企业奖励旅游无疑将雪上加霜。他说,由于非典等因素的影响,国内企业奖励旅游从去年8月下旬才开始陆续恢复,到12月份结束。今年的奖励旅游市场还没启动,这项征税制度肯定会造成不少客户流失。目前,该旅行社签约客户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3。
专家:
奖励旅游应当征税
旅游经济学家、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院长张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些企业组织很多人参加的奖励旅游,这实际上是变相的“公费旅游”或集体休假,是一种计算成本的福利,这部分支出是应当征税的。而针对个别业绩突出的员工的奖励旅游,即使征税,其成本也不会有大幅度的增加。他介绍说,在国外,奖励旅游运作得比较规范的国家中,享受奖励旅游也要缴纳所得税的。
截止到记者发稿时,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拒绝就此发表看法和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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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相关内容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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