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疆执行新调整的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
据了解,新疆的车船使用税税额自1986年开征以来,一直未作调整,在全国范围内属于较低水平。为贯彻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更好地利用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和财产的分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疆车船使用税税额和纳税期限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为:载客汽车20座以下(含20座),每辆/年240元;20座以上,每辆/年30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算,每吨/年48 元;挂车按净吨位计算,每吨/年36元;摩托车二轮每辆/年40元,三轮每辆/年48元。平板车、油罐车、水泥车、冷藏车、起重车按载货汽车税额征税。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从事运输经营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手扶拖拉机牵引的拖车不征税。三轮汽车比照三轮摩托车计征。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按年征收,在每年3月底之前缴清当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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