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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新盲区 大学生打工收入应纳税

2003-7-29 9:2 新华日报·陈欢 【 】【打印】【我要纠错
  南京大学信管系大三的学生小陈最近可谓“收获不菲”。暑假刚开始,小陈便凭借其高超的网络制作技术担任了某科技公司的技术美工,专门负责网页设计,一个月下来竟然也获得了1000多元的报酬。

  同样的“好运”也发生在南大法学院小王身上,为了能留在南京复习考研,她通过家教中心找到了“包月”形式的一份工,即包吃包住包辅导,一个月的“全陪读”下来竟也拿到了900多元,既省去了生活费,还赚到了一笔可观的打工收入,可谓一举两得。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然而被问及“你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吗?”时,他们的回答都是“没有”。

  大学生暑期打工的收入超过了国家税法规定的个人纳税起征点,究竟要不要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对此,南京市地税局有关部门的答案是:要!

  “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目前视为劳务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为800元,税率为20%。”如果一个大学生一个月的打工收入是1000元,那么按规定就要缴纳(1000—800)×20%=40元的个人所得税。地税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家税务总局在最新公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文件里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这一法规的执行现状如何?该负责人指出,“学生打工的个人所得税大部分都由支付报酬的企业代扣代缴,但是个人之间的现金交易则采取‘纳税人自报’原则,这样一来很容易脱离控制范围,监管难度加大,因此必须依靠大学生的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国家的政策法规也只能从宏观上有所规定,同时借助社会各组织的配合监督,具体问题必须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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