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基层公务员,在此斗胆谈谈我的不同看法。我认为,就目前情况而言,应该先将农业税取消。理由之一,取消农业特产税只能使少数农民受益,不能普遍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特产税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农村,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农民毕竟是少数,从事农业特产品经营的农民更是少之又少,在农业特产税当中,高税率大批量的税目如烟叶产品、林木产品都由国家有关部门专营或经营。况且,税率最高(31%)产量巨大的烟叶产品本来就在收购环节征收,其它主要税目,许多省份也已改为收购环节征收了,有些省份甚至已将全部税目改为收购环节征收了。按规定,收购环节的纳税义务人是农业特产品经销商。实际上,取消农业特产税与农民关系不是很大,倒是大大减轻了那些农业特产品收购商的负担。而农业税就不同了,它涉及几乎是每家每户(全国约有2.4亿农户),只有取消了它才能普遍减轻农民负担。虽然国家降低农业税率也算减轻农民负担,但不够彻底,留有“尾巴”或者说“隐患”。农村许多不合理收费都是通过农业税而“搭车收费”的,只有取消了农业税,这些费用才无“车”可搭,才能比较彻底地减轻农民负担。
理由之二,农业税征收成本巨大。由于农业税涉及千家万户,税额零星分散,征收工作量和难度非常之大。要完成这项工作,除现有专门负责农业税收的各级农税人员外,还要聘请许许多多村级农税协税员,在农业税征收期间还要发动乡(镇)村两级几乎所有干部参与。这样一来,不但人员工资是一大笔支出,而且宣传经费、办公经费、交通经费等更是一笔惊人数字。而农业特产税税源比较集中,容易征管,征税成本要小得多。
理由之三,农业税征收容易引发涉农案件(事件)。由于近年来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粮价持续低迷,农民种田收入甚微,有的甚至入不敷出,于是农民欠交、拒交农业税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税征收人员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涉农案件(事件),激化矛盾,影响稳定,甚至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比较而言,农业特产税征收引发涉农案件(事件)的机率远远要小。
理由之四,农业税已陷入尴尬的境地。税收的基本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强制性是第一位的,但农业税恰恰在这方面欠缺。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查阅了大量有关资料,我国迄今为止关于农业税的唯一的一部法律是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而这个条例是非常不完善的,对于纳税人不照章纳税的制裁的规定只有简简单单的一条,即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如果少报土地亩数、农业收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纳税的,经查明后,应当追交其逃避的税额;情节严重,并且送人民法院处理”,至于至关重要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均毫无规定,甚至连如何计算收取滞纳金、何种情况下处以以及如何处以罚款等等,也均无只字片言涉及。这个条例颁布至今也已近半个世纪了,早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作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却规定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而国务院至今仍未制定并下达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今年初,为了防止涉农案件(事件)的发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并规定了农业税征收“十不准”。这样一来,农业税的强制性几乎荡然无存了。于是乎,农业税既不像税,也不像费,更不像捐!既然农业税已陷入如此尴尬的境地,将其取消无疑是一种最好的“解脱”。
其实,取消农业税对国家财政实力的影响微乎其微。有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其中农业税收入仅为500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2.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18.5%,比重明显偏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般在20%-30%之间,发达国家在30%以上)。每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万亿元,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只要提高0.5个百分点,就足以弥补由于取消农业税带来的财政收入缺口。况且, 当今世界上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如美国、德国、法国等,不仅不向农民征收税费,反而给予农民大量的直接补贴。再说了,许多比我国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都早已取消了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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