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赣整顿货物运输业税收秩序 相关政策有调整

2003-11-11 8:55 江南都市报·王宣海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记者从全省加强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对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作出较大调整,并从本月起正式实施新政策。新出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货物运输业税收秩序整顿活动。即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同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必须于今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新政策还包括;从今年12月1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税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
相关热词: 货物运输业 税收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