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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税局下放审批权限

2003-7-19 8:52 四川日报·王晓锋 刘燕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获悉,近日省国税局实施“两取消、一下放”,下放审批权限,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省国税局要求各地各级国税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应由省一级国税局掌握的审批权限外,其余全部下放;各市、州国税局和省局各单位不得制定和出台任何影响税收管理和服务效率的审批事项,同时,明确界定下放的有关税收审批权限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增值税方面: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市州国税局统一审批,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企业,抄报省局备案;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国税局,对其中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抄报省局备案;对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所得税方面:对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中央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均下放市、州国税局。

对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州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除对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报省局审核确认外,其余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权限一律下放。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现有和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及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按规定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及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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