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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炼焦煤停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4-5-25 9:13 新快报·申兴 高涛 【 】【打印】【我要纠错
  据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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