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将税收收入集中起来,是为全社会成员谋求公共福利,即所谓“以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造福老百姓的小康社会,大家理当齐心协力来共建,其中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大家都应自觉地依法纳税。
我们也无法回避和否认这样的问题:总体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确实在单个纳税人的纳税环节上存在个体利益和总体利益的相对分离,以及出现实际背离情况和谐关系的可能。税款并不是一一对应地原数返还到各个纳税人的福利事项上去的,因为税收还具有收入再分配,即调节不同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功能。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直接物质利益层面的调整关系,所以,理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需要超越一般商品交换关系的眼界,从社会共同体的高度看待。如果简单看待单个纳税人的取予对比,有一些纳税人就很可能会感觉自己“亏了”,进而就会倾向于(在不受惩罚的情况下)偷逃税款。如果真的偷逃税而又不受惩罚,那么就可能有更多的人来仿效,我们共建小康社会的基础就会薄弱。这也就引出了国家设置法律强制力量,即依法“无偿”征缴税款的必要性。当然,“依法”的约束必须是双边的,既约束着纳税的个人和企业法人,又约束着征税的税务机关和政府。
法治的重要性无可置疑,我们所要建设的小康社会必须依托于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这个看法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仅仅依靠法治又是不够的,完全凭借法律的威慑力来筹集税收,成本大、效率低,“痛苦程度指数”也较高。比较合理的状况应当是在法治的基础上引入德治的因素,即充分引导纳税人自觉依法诚信纳税,培养公民和企业法人的纳税习惯。诚信纳税成为公德,就会有效地润滑税收征纳过程,降低征税成本,形成文明愉快的氛围和治税环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互间本来就是一种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统一关系。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则是这种统一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代表着现代社会营造文明祥和共同体的引导方向。
客观地讲,在我国现阶段的现实生活中,不论在“依法”方面还是在“诚信”方面,都还明显地存在不足和阻碍,在税收管理的规范性上,以及降低税收成本方面,都还不能令人满意。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法治德治双管齐下,进一步加强法律和诚信的宣传,大家共同努力建设现代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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