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功不可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目前的规定 ,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五挡 , 即 17% 、 15% 、 13% 、 5%、6%, 具体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为准。其中按 17% 和 15% 退税的主要是服装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其制品 ;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 ;农机、钟表、鞋、陶瓷、玩具及运动用品、箱包、有机化工原料等。
2002 年 , 国家安排出口退税预算 1250 亿元。 2003 年 1-6 月 , 国家税务局分 4 批下达了 1072 亿元的出口退税指标 , 再加上各商业银行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约 500 亿元 ,2002 年以来企业共可获得约 2822 亿元的出口退税款。而出口退税适用 17% 和 15% 高退税税率的产品也是我国主要的出口产品。以纺织品、服装和机电产品为例 ,2002 年出口总额 3255.7 亿美元 , 其中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共 617.7 亿美元 , 占出口的比重为 20%, 机电产品出口 1570.8 亿美元 , 占出口的比重为 48.2%, 两者合计占出口的比重为 68.2%。 2003 年 1- 5 月出口 1558.6 亿美元 , 其中上述产品出口共 1063.3 亿美元 , 占出口比重为 68.2% 。出口退税款占出口额的 7.1%, 可见出口退税对出口的持续快速增长和 GDP 的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零关税形成巨大的退税盈利空间
CEPA 附件 1 显示 ,273 个税目的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在 1.5% - 35% 之间 , 其中服装的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在 17%-20% 。而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在 5% - 17% 之间 , 其中服装类的出口退税税率为 17%, 纺织品为 15% 。假设内地 A 公司向香港 B 公司出口棉花 , 出口退税税率为 13%, 香港 B 公司将棉花织成棉布后卖回内地 A 公司 , 进口税率为零 , 然后内地 A 公司将棉布制成棉制针织 T 恤衫再出口香港 B 公司 , 出口退税税率为 17%, 这比内地 A 公司直接将棉花织布再做成针织 T 恤衫出口到香港 B 公司会多出 13% 的“套税”收益 ( 定义为“骗税”目前似乎法律依据不足 , 暂称之为“套税”吧 , 因为根据有关解释 , 出口骗税行为 , 指外经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买单业务和采用伪造、涂改及套取的出口退税凭证申报退税 , 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 。
进一步假设 , 香港 B 公司将 T 恤衫通过各种方式打上香港原产地的证明后再销回内地 A 公司 , 这样内地 A 公司就有可能再获得 17% 的退税收益 ;或者在以上交易过程中 , 内地 A 公司将从香港 B 公司进口的棉布通过各种方式以一般贸易的名义再对外出口 , 则也有可能再获得 15% 的出口退税款。 这样 ,A 公司与 B 公司交易的结果就是双方不仅会得到 13% 的“套税”收益 , 还有可能骗得 15% 以上的出口退税收益 , 其总收益达 28% 以上。这样高的收益率 , 远远超过大多数企业的投资收益率。 即使内地与香港双方采取了 CEPA 规定的
“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 , 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以及 “双方将加强和扩大行政互助的内容和范围 , 包括制订和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证签发程序 , 建立核查监管机制 , 实行两地发证和监管机关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措施”。并且不断加大打击出口骗税力度 , 相信不少企业还是会想方设法钻空子甚至挺而走险来获取巨额的退税收益。如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骗税案 , 该公司在 1997 年 4 月到 2000 年 2 月期间 , 共接受潮阳市富兴行皮革服装厂等 69 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45 份 , 并利用这些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 1.64 亿元 , 这是我国迄今发现的国有企业最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又如湖北“3?10”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 , 犯罪嫌疑人刘基盆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 伪造出口报关单 , 虚开增值税发票 1.034 亿元 , 先后骗取税款 1500 多万元。无怪乎国务院曾专门召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座谈会 , 朱熔基总理到会并指出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是继严厉打击走私和骗汇活动之后 , 又一次集中力量打击进出口环节犯罪行为的专项斗争。
三、退与不退 , 两难的选择
香港一直是内地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 ,2001 年、 2002 年和 2003 年 1-5 月 , 内地向香港出口总值分别为 465.5 亿美元、 584.7 亿美元和 267.7 亿美元 , 分别占内地出口总值的 17.5% 、 18.0% 和 17.2%, 在内地对全球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排名中香港一直保持在第二或第三位。今年以来 , 尽管受 SARS 的影晌 , 但 1-5 月份内地对香港的出口额仍超过了内地对日本的出口 , 香港在亚洲地区中排在出口第一位 , 在全球排在第二位 , 出口额也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7.7%, 可见香港对于内地出口的重要性。
假定 2003 年内地对香港出口全年保持 27.7% 的增长速度 , 则 2003 年预计内地对香港出口总额将达到 746.7 亿美元。 若 68.2% 为服装和机电类产品 , 按 15% 的出口退税税率计算退税额 , 其余出口产品按 5% 最低税率计算退税额 , 则内地应为出口到香港的产品退税 730 亿元人民币 , 再加上 2002 年底政府拖欠的应退未退税款 450 亿元 ( 全国共拖欠 2500 亿元 , 香港按 18.0% 的出口比例计算 ), 则内地 2003 年底应向出口到香港的产品总共支付 退税款 1180 亿元。
面对这笔巨大的退税支出 , 若继续坚持原来的退税政策不变 , 则政府首先会面临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 , 怎么去筹措 1180 亿元的资金 ? 其次会面临巨大的监管成本 , 因为出口退税与香港产品进口零税率的关系若监管不好 , 就会为部分企业“套税”、骗税提供巨大的赢利空间 , 而要防止这种“套税”、骗税行为 , 则内地与香港双方的监管成本势必大大提高。如果取消对出口到香港的产品的退税政策 , 则一来政府信用和形象会大受影响 , 二来势必影响内地对香港的出口 , 进而影响内地的出口总量 , 这又是政府极不愿意看到的。那么 , 剩下的就只有对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了 , 而这也是一个事关全局的问题。
四、原产地规则 , 能跨过出口退税这道坎吗 ?
CEPA 为保证内地能在 2004 年 1 月 1 日正式对原产于香港的 273 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进口 , 专门用两个附件一一附件 2《原产地规则》和附件 3《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和合作监管机制》 阐述了有关内容。由于目前附件尚未正式签署 , 其内容不得而知 , 但可以想到, 由于我国在建立完善的原产地规则方面尚处于初期阶段 , 内地税务征收体系和监管体系还存 在许多漏洞 , 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与监管方式还存在差异 , 故原产地规则和监管机制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离 2004 年已经不远了 , 人们对《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和合作监管机制》正拭目以待 , 希望不会让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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