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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四类地可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

2004-10-14 16:52 来源:福州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昨日由国土部门获悉,自本月起,我省农业税征收机关将相应核减农村4类农业税计税土地的计税面积。纳税人或农业税计税土地发包人可向县(含县)级以上农业税征收机关提出相关申请。

    目前,我省部分农村仍然存在因国家工程占用、退耕还林以及受水冲沙压后无法耕种但没有及时核减农业税的土地,而这部分土地上的农业税却平摊到其他纳税农户头上,导致农民税收负担加重,影响了农民增收。

    针对这一情况,我省国土、税务部门将以下4类土地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减范围:(一)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二)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实际已转为建设和农村兴办公益事业用地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三)因自然灾害损毁造成无法复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四)其他已征占应当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

    自本月起,农业税征收机关将根据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实际占地情况,主动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纳税人或农业税计税土地发包人可向农业税征收机关提出核减申请;农业税征收机关将及时派人实地调查核实计税土地减少情况,并在做出予以核减或不予核减的决定后,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