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中央、部委涉农税费新政策出台

2004-3-13 5:49 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编前话: 

    为了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今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近期相应出台了涉农税费新政策。本刊编辑部及时将有关涉农税费政策加以汇编,供广大农民朋友参考。 

  1.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2004年我国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减税比例调减到户,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加快推进配套改革,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巩固治理利用职权发行报刊的成果,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 

    2.涉农收费新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取消、免收和降低标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农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涉农收费有3项: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中的寄住证工本费。 

    对农民免收的收费有8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 

    降低标准的涉农收费有4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机监理费,渔业船舶检验费,海事调解费。 

    “十五”期间,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出台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5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五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上述政策,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强调,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执行。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相关热词: 涉农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