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四类住房转让时,不用缴纳5.5%的营业税。23日,市地税局负责人首次明确指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住房包括购买两年以上的普通商品房、自建自用住房、公房和安置房。
此前,深圳市只对商品房交易的营业税征收有明确规定:购买时间满两年的普通商品房住房在转让时可免征营业税。5月31日,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联合公布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满足3个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当时对自建自用住房、公房和安置房转让的税费征收一直未予明确。
市地税局负责人表示,对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标准,出售公房给本单位职工的,免征营业税;本单位职工再销售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惟一的住房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转让单位集资建房的,凭原集资建房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证明,作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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