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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地税公然“卖税” 一年非法创收超百万元

2003-7-1 9:44 江淮晨报·叶俊学 【 】【打印】【我要纠错
  6月27日,蒙城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该县审计局工作报告惊爆该县地税局“卖税”现象,年非法创收竟然超过百万元。 

  混淆税款入库级次、转移税款,从中索取高比例劳务费,即为俗称的税务部门“卖税”。按照规定,地税征缴后一律全额返还给当级财政金库,归当级政府支配使用。但蒙城县地税局把从乡镇征收来的税款在入库前强行收取当地政府的好处费,有时比例竟然高达税款总额的50%,名为请求奖励,实为“卖税”,如果该地政府不愿意掏钱,则把税款转移倒卖给其他乡镇。 

  蒙城县审计局递交县人大的审计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县地税局凭借税收征管的特殊职能,向乡镇财政转移支出,加重了乡镇财政负担。审计报告称,2002年县财政拨给该县地税局代征手续费13万元、征管业务费24.73万元,但地税局又从乡镇收取115.52万元用于本局经费支出,其中以查补乡镇稽查经费名义收取25.19万元、超收分成及征管业务费名义收取89.61万元。审计局认为地税部门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入库任务、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是本身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而不能以此向乡镇收费。 

   省地税局曾组成调查组对蒙城“卖税”问题进行检查,用省地税局纪检组长沈明的话讲:“从初查的情况看,事实更为严重,乡镇书记、镇长的小本子里,把某年某月税款来源、返还比例等一笔一笔记得清清楚楚。混库、转移税款的问题已经引起省局的高度关注,并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但根据蒙城县部分地税干部反映,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还没有对该县地税局“卖税”问题作出任何处理意见。 

  有关专家曾警告:“卖税”正成为干部腐败的一种新手段。税务部门以税卖“税”,慷国家之慨,捞取小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卖税”现象扰乱了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秩序,“卖税”行为挖了国家墙脚,减少了国家税收,同时它还成了新的滋生腐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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