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由原来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据悉,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而作出的调整。
《通知》规定,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通知》还明确,对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据了解,2003年6月19日通过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是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中有关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规定的解释。《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也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其申报审批的程序、权限和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税总局下放金融呆账税赋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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