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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中追回10万元税款

2003-9-6 7:29 深圳晚报·胡文 黄焕坤 刘培贤 【 】【打印】【我要纠错
  在酒店经营中,酒店对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回扣已经成为行内惯例。但这种回扣也必须缴纳营业税。最近,市地税局第三检查分局便对一酒店查补税款近10万元。

  市地税局第三检查分局检查人员在对某酒店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了这样的现象:该酒店一些间是通过中介订房机构订出的,酒店按订出房价一定比例付给中介订房机构回扣,支付时将回扣支出直接从房价中扣除,以扣除后的房价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营业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该酒店的营业额应为提供旅店业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不得扣除回扣。据此,检查人员对该酒店的营业额重新进行计算,追补营业税近10万元,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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