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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增值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

2004-1-12 9:29 每日新报·吴学增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获悉,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有关通知,将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的有关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至每月 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每次(日) 200元。

  根据国税发 [2003]149号文件介绍,从 2004年 1月 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 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 200元。

  另外,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 1995〕 52号)确定,并报总局备案。而“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 50%(含 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 50%。

  国税总局表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是国家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对于从事农产品以外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要严格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的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