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退税率降低3%
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正式出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我国从1985年开始引入国际通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于1994年正式颁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总体来看,该政策在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增长的同时,也日益成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因而,与前两次大的退税政策调整类似,本轮以结构性调整为基调、以构建新型退税机制为目标的政策调整同样具有深刻的背景。
出口欠退税问题日益严重,使中央财政背上沉重负担。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出口退税拖欠问题更加突出。如1999年至2002年,我国出口退税的应退税额年均增长36.3%,而中央财政收入年均增长仅有21.1%。据有关专家估计,到2003年底,退税拖欠数额将高达3000亿元左右。因此,下调出口退税率,有利于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
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够科学,与税收分享体制不对称。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体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的国家,出口退税一般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通常先从增值税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税则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不对称。
出口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今年1-8月份每月外汇储备增加近100亿美元,至8月底我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可以说,多年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成为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因而,降低出口退税率,出口增速和贸易顺差都会有所下降,从而有助于缓解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本次政策调整本着“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着力从4个方面优化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
实行有差别的结构性调整,平均出口退税率下调3个百分点。主要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
具体办法是: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加快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累计欠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