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适逢旅游高峰期,许多公司纷纷出台奖励措施,以研讨会、工作考察、出外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员工进行国内、国外旅游。深圳市地税第二检查分局提醒企业,按照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凡是在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奖励旅游要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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