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再享受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市从今年开始加征自来水增值税,征收率为水价的6.24%。近日,有一些市民就此提出质疑说,这笔费用由市民来承担是否合适?是否是企业的一种税收转嫁行为?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水务集团。该集团财务部负责人明确表示,这并非转嫁行为,增值税属于典型的价外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他解释说,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利润额来计算的,这部分税收由企业负担。而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在内的所有的流转税是根据商品销售额计算的,按照相关规定都是计入商品价格的一部分,由最终消费者来承担。
据了解,2002年前,我市特区内自来水一直享受地产地销税收优惠政策,自来水价格构成中不包含税收部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去年下发的《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我市从今年开始停止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为此市水务集团先后向国税部门和物价部门提出了向用户加收这部分增值税的请示。昨日,记者在市水务集团客户服务中心看到了福田区国税局和市物价局的就此批复。根据福田区国税局批复,鉴于水务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从事自来水的生产销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14号)有关规定,该局同意水务集团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用水客户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市物价局的批复则写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精神及有关规定,经过研究,该局同意水务集团从2003年起,按国家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在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价外向用户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水价的6.24%。水价征收增值税数额在收费发票上单列注明。
有关人士还解释说,6.24%中6%是增值税,0.24%则是增值税的附加税,主要由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而得。(记者 冯庆 实习生 段金枝)
深圳水务集团有关负责人称 用水交税是新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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