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含金成分产品的出口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27个海关商品代码的含金成分产品实施出口免税政策,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通知明确,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分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通知所列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出口企业持《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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