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广西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全区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据了解,该项检查从2005年3月至12月31日止,第一阶段主要是地税机关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发放《个人所得税自查申报表》。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6月1日至6月30日,扣缴义务人先行自查,改正存在的问题。扣缴义务人在自查中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并在7月10日前补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将依法从轻处理。被地税机关查出的问题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阶段为重点检查,从7月1日至11月30日,地税机关派出检查人员实施重点检查。第四阶段为认真整改,从12月1日至31日,代扣代缴义务人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广西将开展个人所得税检查 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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