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中称,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记者昨天获悉,税总在“国税函[2005]869号”的文件中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于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这一表态回答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但税总称,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文件还强调,税收具有优先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