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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