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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 还农民以“国民待遇”

2004-3-9 8:11 市场报·程国慧 【 】【打印】【我要纠错
  减轻农民负担,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是出席“两会”的代表、委员们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要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人民大会堂为此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掌声中寄托着欢迎、鼓励和期待。征收了40多年的农业税,将逐渐淡出我国的经济生活,这是给农民松绑,真正还农民“国民待遇”的体现。

  农业税是中国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古人谓之“皇粮国税”。而现代中国的农业税俗称“公粮”,包含了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系列税。长期以来,农民“交公粮”,似乎天经地义,而催交公粮的人更是理直气壮,原因就是农民租种了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就是这份被为奉为农民“命根子“的土地,恰恰也成了套在农民身上的“锁链”。在现有的体制下,不论土地的贫瘠程度,不论收成的大小,也不管农民生活状况如何,耕作了土地都得交“皇粮国税”,甚至那些靠救济生活的农民,只要附着在土地上,农业税都是不能幸免的。

  “征有余以奉不足”,是税收本来的意义,而农业税的征收常常会反其道而行之。2003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472元,与仅为2622元的农民年均纯收入差距,已经从1995年的2.81拉大到3.21。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同样作为纳税人,城市和农村依然实行了两套不同的税制。城市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先要把起征点以下的收入扣除,而农民交农业税无论实际产量和成本消耗多大,都必须按定额交纳,这使得农业税几乎变成了“地租”。试想一下,如果农民交税也有每月800元的扣除额,一年就是9600元的扣除额,究竟还会有多少农民达到纳税水平?从中不难看出,农业税的征收,不管税率高低,不管税赋大小,客观上已经形成农民与非农民在税赋上面严重不公平的局面,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我国农民收入长期在低位谷底徘徊,这在很大程度上应该说是一种制度安排的结果。一直以来,农业很少得到工业反哺,特别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的统购统销政策从农民那里汲取大量的“剪刀差”,使资源配置向城市、工业倾斜,农业基础愈加薄弱。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农业投入”总课题组曾经做过估计:仅1979-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大约取得了1.5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入为1755亿元,财政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提取农业剩余净额为12986亿元,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出的资金净额达811亿元。改革开放后,各地在发展工业、大搞城市建设的同时,却大量占用农民土地,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农民进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附加在农业税上的“三提五统”等许多不合理摊派,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拉大。

  其实,人们更多看到的还只是实际货币收入的差距,如果把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救济等非货币因素计算进来,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已经是世界上最高的。人生而尊贵,只因制度的不同而有差别。取消农业税,是从制度上打破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迈出的重要一步。从目前看,5年内取消农业税,与其说压力在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上,不如说阻力来自现行的乡级“吃饭财政”体制上。2003年我国征收的农业税总额为338亿元,与超过两万多亿元的财政收入相比,所占份额很小。可以说,逐步取消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从国家的财力看是有保障的。可是问题往往出在正常的税收之外,农业税账单之外存在大量搭收费现象,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头税(农业税)轻,二税(提留统筹)重,三税(集资摊派)是个无底洞”,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而那些“二税“、“三税”中相当一部分是用来供养乡镇一级政府中各类庞杂人员。只要乡级财政供养的人减不下来,暂时降下来的税费负担,隔一段时间难免又会反弹,毕竟对他们来说收税(费)吃饭是大事,最终就会陷入“积重难返之害”的“黄宗羲定律”(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的怪圈中。

  农业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有目共睹,农民为此付出的代价显而易见。在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万亿、国家财政收入超过2万亿的今天,已经到了工商业反哺农业、城市携手农村共同发展的时候了。我们很难想象,城市和城市居民能够在贫穷的农村和农民包围中独享繁荣和发展。

  市场经济往往以效率为发端,最终是为了实现自由和平等。面对农业税曾经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事实,取消农业税的意义还不只在于农民负担的绝对数量下降了多少,而在于它破除了对农民的不平等待遇,让农民真正享有“国民待遇”,为我国今后在城乡推行的一体化税制扫清了障碍,为城乡统筹发展起到助推作用,这本身也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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