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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以上私产出境要查税

2005-2-21 11:51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个人财产向外转移时,如果超过15万元,必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毋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通知还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和要求:一是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二是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正,待补正后开具;三是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四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申请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与纳税人关系的证明。

    据了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广东是国内对外移民的“大户”,每年移民海外人数约占国内总人数的40%,其中七成左右是就业移民(技术移民)和留学移民,而作为与海外亲缘关系最多的广东,境外公民在境内继承遗产的人士也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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