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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调整 未满1年按全额退税

2005-4-7 8:30  【 】【打印】【我要纠错
  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退给经销商的小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的《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

  《补充通知》已于4月1日开始执行。

  《补充通知》称,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而此前仅规定退税额每满1年扣减已缴税款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