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退给经销商的小轿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的《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
《补充通知》已于4月1日开始执行。
《补充通知》称,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而此前仅规定退税额每满1年扣减已缴税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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