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今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机制改革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为配合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有关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管理,加快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积极主动会同税务等部门探索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监管的新形式和新办法;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和教育,引导出口企业端正经营思想,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出口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加强经营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三、为了配合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核定出口企业2004年以前发生的退(免)税额,加快国税部门退(免)税审核进度,各有关出口企业要积极配合国税部门,迅速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在当地国税部门规定时间内迅速申报。各出口企业负责人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本企业的财务人员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工作,按时申报,按质完成。总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出口企业要密切配合,努力做到即出口、即申报、快审核,确保各出口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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