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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售房所得税细则出台

2003-12-30 9:52 杭州日报·吴幼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获悉,我市个人出售屋所得征税20%政策细则已正式出台。

  应纳税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税率(20%)。

  今天公开的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附件《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指南》,对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了详细解释。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政策细则确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凡在我市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包括在市区内和市区外)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给予免税;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经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细则规定,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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