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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税收信用体系推进“信用安徽”建设

2003-12-8 9:33 安徽日报·陈先森 【 】【打印】【我要纠错
  税收信用体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信用为准则,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建立的诚实守信的管理体系。它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信用安徽”建设工程的核心内容之一。

  建立税收信用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使财政支出效用最大化,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既是法律确定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也是经济利益上的信用关系。用税信用的确立,将以非正式规则的形式约束政府部门的支出行为,促使其做到诚信用税、税尽其用,使每一分钱的财政支出都取得最大的效用。同时,政府也会将财政支出的方向、效果向社会公开,从而获得给税人和社会各界最广泛的信赖和支持。

  建立税收信用体系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与法律相比,信用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税收信用机制的建立,使税收征纳行为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对称性,减少税务纠纷,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税收信用还意味着涉税行为主体对税收制度的忠诚和对义务履行的承诺,不折不扣地执行或遵从法律,使制度或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得以提高,而制度执行费用或法律遵从成本得以大幅度地降低。

  建立税收信用体系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增积社会财富。不守信用的博弈是一个零和博弈,不可能增积社会财富。只有诚实守信、相互尊重,构建合作、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才能实现征纳双赢。在健全的社会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下,完善的税收信用机制,督促纳税人采取税收合作方式,减少税收流失。进一步讲,在税收成为一个可预期、稳定的变量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就不会再在偷税、逃税、骗税等方面无功徒劳,而是把更多的资源用于做大效益“蛋糕”,促使各种资源合理配置,社会财富实现良性积累。

  建立税收信用机制有利于优化税制,推进依法治税。税收信用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信用的角度重新审视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可以使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到公平、合理和正义的问题,从而促进税制优化。作为一种道德规范,税收信用以其强大的劝导力和感召力,增强人们对税收法律的认同感和遵从意识,潜移默化地约束着征纳双方的行为,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实施效果。

  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就是信用原则,税收信用首当其冲。应借助我国加入WTO的契机建立健全政府信用体系,特别是建立税收信用体系,使纳税人对纳税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进而构筑税收信用大厦,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友善、和谐的税收纳税氛围。为此,我们必须做到:

  建立税收立法信用。应建议加快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立法信用:要尽快组织制定税收基本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立法力度,逐步提升税收立法级次,树立税法权威;要规范税收法规,统一法律口径;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执法力度,强化税收司法公正,提高税收司法信用。

  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是对信用关系严肃性的维护,而信用关系的维护,要依赖于严密规定并且严格执行的法律体系。因此,应尽快制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使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收集具有法律依据。应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税务机关可以充分获取和利用。

  建立贯彻《税收征管法》的税收执法体系。要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机构,健全职能,强化内外监督;要完善税收违法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民参与协税护税,形成社会管理网络;要加大偷逃税行为被查处的风险,对查出的案件给予严厉的处罚,使偷逃税行为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远高于其不法收益,利用经济方法治理税收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偷逃税行为。

  建立税收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税收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分为税务机关的执法信用评议和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议。执法信用评议是将税收执法、公开办税、廉政建设等列为评议内容,通过税收执法检查考核、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代表的信用测评,把执法水平高、群众满意率高的税务机关,评为“诚信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议是汇集给税人依法占报、缴纳税款、涉税违法违章情况等主要指标,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由税务部门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录入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档案,进入社会资信平台,方便查询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建立信用纳税的激励机制。要加大对偷逃骗税的查处力度,使不诚信给税的成本大于诚信纳税成本,促使纳税人自觉依法诚信纳税;要构建税收信用监督网络,成立由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及企业、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评议机构,定期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对拥有良好纳税信用记录的纳税人在政治、经济、生活待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让具有良好纳税信誉的纳税人充分享有诚信带来的益处和便利。

  建立完善的税收信息运作体系。要建立我省税收信用体系,规范税收信用市场秩序与信用行为,必须首先消除制约信用体系发展的消极因素,通过最优的制度安排,纠正制度缺陷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通过最优契约的设计,实现剩余控制权的优化配置,形成激励约束兼容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克服由此产生的税收失信。为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建立信用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环境。

  建立完善的市场税务监督体系。市场税务监督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对各种涉税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要实现这一目标,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实行“阳光工程”,及时把税法和有关征税信息向给税人公开。同时,要通过公众、纳税人、媒体,监督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管理权、征税权、检查权、处罚权等,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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