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商务部正式向媒体发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80/20)的反倾销终裁决定:自2003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9101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3%-49%不等)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为期5年。
据了解,应中国国内产业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5月22日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于2003年6月10日发布初裁公告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调查结果,商务部2003年11月22日做出终裁决定,即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悉,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商务部终裁甲苯二异氰酸酯案 开征5年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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