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实行税费优惠政策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对新办以经营旅游电子商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近日出台云南进一步发展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云南对新开办的旅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新办以经营旅游电子商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额。旅游项目开发和建设所需进口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省级旅游度假区比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意见还规定,对旅游饭店严格执行与一般商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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