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修改前的《反倾销条例》相比,新《反倾销条例》中第37条将“符合公共利益”作为“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必备条件,为什么要增加这样一个条件呢?商务部世贸处负责人表示:“增加公共利益条款,就是意味着今后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仅要从受影响最大的国内同类产业这一个环节考虑,而且要从整个产业链来考虑,在下游用户和消费者之间作出利益的权衡。”
“任何一起反倾销调查中,几乎都有上下游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激烈争论,对上游产品征收保护性的反倾销税,意味着下游用户成本的增加。公共利益条款,就是要保证反倾销调查在这种经济利益冲突中作出最佳选择。”
司法界:要制定保护公共利益的机制
广东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涛介绍,在国际市场,比如欧盟、美国的反倾销法里都有专门的公共利益条款。而此次新条例增加公共利益部分,表明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逐渐从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成熟,与《WTO反倾销协定》达到了高度的一致性。《WTO反倾销协定》第六条第十二款明确要求进口成员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应当向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使他们有权发言。
比如,此次美国对中国提起的彩电反倾销案例中,美国当地的五河电子对中国彩电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后,美国当地的零售商,比如沃尔玛、BESTBUY、APEX等就站在中国彩电企业这一边,力证中国彩电不存在倾销之举,这些商家根据的是美国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条款。
不过,也有人担心,协会以及工业用户的发言权对整个反倾销有多大作用。对此,李文涛律师指出,在反倾销领域,代表公共利益的是倾销进口产品的广大工业用户或广大消费者,发言权有多大作用目前还很难说,但是程序上应该有这一条。不过,仅仅增加公共利益的内容是不够的,还应当制定保护这种公共利益的机制。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