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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积极落实有关契税减让政策

2003-9-11 9:1 蚌埠日报·于琛 章震宣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全市企业改制重组步伐,进一步推进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市财政部门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企业改制重组中实行新的契税政策,以促进全市的国企改革。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在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兼并、关闭、破产等方面,都会发生土地和房屋权属实质的或形式上的变化,都会涉及契税问题。由于企业改革是近些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中心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财政部门对此项工作始终十分重视,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凡是按照以前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未缴纳的,经省级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审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再退还。 

  这次新出台的契税减让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分立、出售、关闭破产等 方面的内容。与2001年有关企业改制的契税政策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打破以往对“公司制改造”企业要求“不改变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才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的规定,对凡是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企业合并”,免征契税;为了支持下岗再就业,凡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并能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明确了对债转股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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