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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业呼唤科学合理的税收负担

2004-8-12 11:21 来源:人民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增强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这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在即,税收应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因势利导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目前,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品的商品化转变存在一定的制约:原木加工成建筑材料、芦苇加工成纸浆原料、水稻加工成大米……税负几何?

    “盘锦大米”是盘锦的名片。地处辽河三角洲腹地的辽宁省盘锦市,管辖南北两个城区和盘山、大洼两个农业县。盘锦物产资源丰富,除了地下石油天然气矿藏,还盛产芦苇和水稻。盘锦市拥有亚洲第一大芦苇生产基地,芦苇生长面积23万亩,年产芦苇10万吨。作为我国优质商品粮生产基地,盘锦有138万亩的粮食种植面积,其中90%种植水稻作物,年产水稻75万吨。农村和农民是县域经济的主体。以盘锦大洼县为例,总人口40万,总面积1683平方公里,辖15个乡镇、17个国有农场、168个行政村、17个社区,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为35.4亿元,其中第一产业17.6亿元,第二产业9.3亿元,第三产业8.5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1.38亿元,农村人均纯收入实现3741元,其经济状况是东北诸多县域经济中较为典型的农业县。

    在东北地区,经济体制是制约县域经济发展主要瓶颈,计划经济思想意识浓厚,市场机制不活,民营经济总量小、比重低,发展后劲不足,竞争力不强。同时,现行的税收政策对县域经济发展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

    产品加工行业税负不均,以农业初级产品为原料的工业性加工业税负较重。农产品的税率为13%,进项税额抵扣率从2002年1月1日起又由10%提高到13%,无疑对农产品经销行业是一个支持。但是对农产品深加工的工业性企业没有起到扶持的作用,税负较重。如造纸企业,利用东北地区丰富的芦苇、木材、稻草等资源生产各种纸张,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3%,而产品销项税率为17%,销项和进项差比正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出4个百分点,造纸行业平均税负在7——8%之间。

    销售初级农产品税率设计不尽科学合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而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不予免征。一般纳税人销售初级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进项税额抵扣率也是13%,而进项税额是依购进农产品全额13%计提,销项税额却是依照不含税销售额的13%计提。比如粮食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经营粮食的毛利率2-5%,鸡、鸭、鹅等禽类生产销售一般纳税人毛利率也只能接近10%,基本属于政策性无税运营。以经营粮食企业增值税为例,收购水稻一吨,收购成本1800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800元×13%=234元,水稻无税成本为1800-234=1564元,销售水稻一吨含税收入2000元,不含税收入额为1770元,销项税额为2000÷(1+13%)×13%=230元,应纳税增值税税额为230-234=-4元(留抵税额),这还没考虑电费、包装物及运输费用等其他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并且这些费用大部分为17%的抵扣率,而销售毛利为1770-1564=206元,销售毛利率为206/1770×100%=11.6%,由此可推算出,农业产品销售毛利率不超过13%经营者便无应纳增值税。若再把其他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在内,则毛利率还要上升才能实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这种实际税率和名义税率之间的差异说明了税率设计上不尽科学合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税负过高。2004年粮食经营较好情况下,水稻加工企业的毛利率在5%左右,如果按规定征收率6%征税,粮食加工企业无论如何也生存不下去。大洼县有水田80万亩,年产水稻45万吨,可流通量为30万吨,小规模粮食加工企业82户,据对该行业用电量的调查测算2003年可加工出商品大米5万吨,可实现销售收入1.2亿,如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计算,年应纳增值税720万元。按现在市场粮食价格最高毛利率5%来计算,全县粮食加工小规模企业总计实现毛利仅为600万元左右。

    由此可见,税收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应起到积极的杠杆作用,科学设置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负担,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法规:

    农产品深加工实行超税负返还。既然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实行低税率,不是免税,那么税收政策的设计就应该交纳一定税收,交多少为宜,笔者认为税负不超过3%为最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农产品实行17%税率的,其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税收返还,低于3%的按实际征收。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定额的核定实行“费用定额倒求法”、“毛利率核定法”等。盘锦市八户中型粮食收购仓储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借助“盘锦大米”这一品牌效应,及早注册商标,抢占市场。“盘锦有机大米”的价格,由上年每公斤1.80元,提高到今年的每公斤4.20元,增长了77%,并且已经在国内市场占有较高的份额。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重组联合。振兴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对利用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农户+基地+公司,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项目也应给予相应的“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品牌”。农产品加工企业打造出的“品牌”产品,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可以比照享受新产品、新项目、先进技术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也可以比照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极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或成立之日起,在五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超过五年以上的,按年销售(营业)收入8%比例扣除,加快发展县域农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