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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收检查不得重复 企业欠税定期公布

2004-8-24 10:31 来自:中新社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后,各级国税稽查部门要对税收检查实行计划管理,不得对纳税人进行重复检查。同时,为防止税源流失,山东国税将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定期公布企业欠税情况,并通过以欠抵退加大税收催缴力度。今天召开的山东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公布了这两项规定。

    据《大众日报》报道,欠税人报告制度就是通过对纳税人提供的所有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的逻辑关系审核对比,对欠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并实行以票控欠,督促欠税人自觉清缴欠税。同时,对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再予办理退税。

    会议还提出今后提高税收服务质量的一系列措施。一是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所辖业户的税源管理和纳税辅导等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对所辖业户的税收管理负全面责任,出现问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同时,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规定重要的日常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进行,检查时必须依法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检查时要有计划性,要与稽查部门协调一致,同时又要将检查与纳税服务、信息采集、调查核实等工作联合开展,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二是实行严格的首查责任制,要求首次承担税收案件检查任务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对案件的查办结果负责。对税务检查中发生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以权谋私、查出问题不按规定处理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档案,将纳税人需要查询的涉税信息进行整合,实行“一户式”存储,“一户式”发布,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李文明 王颖超 乔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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