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好的,可以依法享受更多管理上的优惠与便利;纳税信用差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其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与监控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官员14日说。
早在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进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全国税务机关以科学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核心,根据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积极开展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同时,在评定过程中,坚持了评定结果的惟一性、权威性。建立了国、地税局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实行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评定,对拟评A级(最高级)纳税人实施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评定结果予以公告或查询。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两个年度评定一次。评定还注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除可申诉外,还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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