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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个体户社保缴费下限升至55%

2004-6-6 13:6 来自:广州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昨天,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明确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广州市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从去年的2092元/月调整为2353元/月;从2004年7月起,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参照执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原来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调高为55%,以利于私营、个体缴费下限逐步与国企接轨,也有利于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水平随同我市经济发展而提高。 

  据了解,按有关规定,广州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计算基数是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每年7月调整一次。它用以按规定计算各社保险种缴费,以及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抚恤费、一次性优抚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等福利待遇。 

  广州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因考虑到国有单位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参保的承受力有别,故规定其缴费基数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50%. 

  据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本次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计算基数调整,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提高,是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要求,并经市政府同意作出的决定。目的在于与省的政策接轨,缩小国有单位和私营企业的参保差距,以进一步保障各种所有制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通知》还规定,本社保年度番禺区社保及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为1292元/月,花都区为1486元/月,增城市为1354元/月,从化市为1196元/月。(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吴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