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为什么要进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答: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是国际惯例,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体制改革和出口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出口欠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
从表面上看,出口欠退税问题是由于中央财政没有能力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来满足出口贸易迅速增长的需要,但从深层次分析,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并与外贸经营体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出口退税结构不合理,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的承受能力;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够科学,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由于企业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势必导致出口增长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难免产生欠退税问题。因此,必须改革出口退税机制。
记者: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二)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三)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具体办法是: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四)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五)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记者:请详细介绍一下退税率结构调整情况。
答:(一)现行适用5%和13%退税率的农产品,仍保持现行退税率不变。
(二)现行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除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铁道机车、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金属冶炼设备、航空航天器、印刷电路等产品仍保持17%的退税率不变以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棉纺织品等。
(三)现行适用15%退税率的产品,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钢材及其制品、小五金、有机和无机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钟表、陶瓷、化纤、橡胶制品、运动用品、皮革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
(四)现行适用13%退税率的产品,除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现行政策征税税率为17%的产品仍维持现行13%的退税率不变外(个别产品除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
(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针叶木板材、木制一次性筷子、软木及软木制品、木浆、纸板、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等。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同时取消其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六)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降为8%的产品主要包括铝、磷、钼、镍和铁合金等;降为5%的产品主要包括铜、炼焦煤、焦炭等。
各类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具体调整情况可查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的网站(财政部网址:http://www.mof.gov.cn;国家税务总局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商务部网址:http://www.mof-com.gov.cn)。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
答: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体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的国家,出口退税一般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通常先从增值税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税则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不对称。建立共同负担机制,能够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利益与责任的统一,有利于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有利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外贸和经济持续发展。
记者:请问将通过哪些措施解决原有的出口退税拖欠,并保证不再发生新欠?
答:“新账不欠,老账要还”是此次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改革前经审核确定的累计欠退税将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积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开始贴息。为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不发生拖欠,中央和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200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退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量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地方财政也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需承担的出口退税增量资金,并确保到位。
记者: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税务等有关部门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各级税务部门将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密切注意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防止不法分子和企业借改革之机进行骗税活动。为此,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贯彻依法治税思想,强化岗位责任体系,加强出口退税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加强部门配合,合力打击骗税行为。出口退税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税务和财政部门,还涉及商务、海关、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和千家万户出口企业,只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从源头上堵截骗税问题的发生。要积极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建设,以充分发挥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电子口岸数据的互联优势,以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的准确性。
推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同时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上述专用发票时,必须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目前,税务部门将根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需要,加大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力度,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认证、信息比对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对打击骗税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税的效率与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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