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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优惠

2003-11-5 8:52 深圳晚报·郭纪华 林少玉 齐蕴聪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一系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政策颁布后,前来咨询和办理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申请的纳税人很少。为此,税务机关特地发出温馨提醒:符合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优惠申请。 

  据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税收措施适用的对象为: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纳税人;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纳税人;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纳税人;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纳税人;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将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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