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的处理办法作出规定。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可到税务机关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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