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通知》指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对于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能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本市相关的专项检查已经全面展开。
北京市回收经营废旧物资减税要有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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